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基金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根据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