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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实施编码:1143032100623019XA4000109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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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潭县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7889016

    0731-5788901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7889040

    0731-57889040

受理条件

(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核发使用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6号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厅7号公安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审核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审批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结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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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业务主管部门暂未上线该服务,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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