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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实施编码:11430381006234473J40007091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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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乡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6768039

    0731-5676803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6768010

    0731-56768010

受理条件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涟滨南路人民政府76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安局6号-8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办结

2个小时

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条: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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