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2.经营期限的备案;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的备案;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5.登记联络员的备案;6.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备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登记联络员的备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经营期限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合伙协议备案,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2.合伙期限备案的;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4.登记联络员备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登记联络员备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在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代表备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机关、登记权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可以行使外资登记权限,目前有省、14个市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