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资格条件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 特殊要求 6.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 70 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 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3 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1 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 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 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4 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 3 项 D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 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 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4 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 3 项 C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 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 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 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 5 项 B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 5 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 5 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