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二)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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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凤凰县侨务管理部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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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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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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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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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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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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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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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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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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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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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3221285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3221245(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二)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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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结 |
6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