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