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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实施编码:114301000061276191300070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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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长沙市科技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8665231

    0731-8866523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8668071

    0731-88668071

受理条件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技术进口合同由买方作为申请单位登记)按地域进行申请、一次性登记,每项合同不能在一个或多个登记点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中心二楼D28、D29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初审

5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材料上报

0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省厅审核

8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取回材料

1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发放登记证书

1个工作日

根据《长沙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长科发(2019)57号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第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第111号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97号

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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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技术合同如何登记?

2020年,我们将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技术开发中心设为省内涉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有认定需求可联系该登记点,电话0731-82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