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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0052000118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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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982

    0731-8221398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三)运行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四)运行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C14-C21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5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初审

1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复审

2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审核

2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审批

2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批准

3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号

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xx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批意见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