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44号)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餐饮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文物保护单位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机构、批发、零售市场(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等);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3、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4、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6、对非保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营运之前,登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湖南省)(网址:http://202.103.114.13:8901/REG/)在线备案;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应当前往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