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取得经营资格。 2.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省际运输,下同)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船龄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新增内河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规定;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新增危险品船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75号)的要求。

答:满足以下条件即可: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航道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必要时)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