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外侨发[2012]3号)文件规定,“属农村和城镇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县(市、区)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属市州直工作单位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市州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市、县侨务部门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县(市、区)、市(州)侨办根据规定办理本地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