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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实施编码:11430300MB1919924F3431016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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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039、52379732

    0731-52817039、5237973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286110

    0731-58286110

受理条件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编制完成。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一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项目审批区C101-C105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第七条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审核

10个工作日

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开展工作.

审批

8个工作日

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开展工作.

办结

1个工作日

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开展工作.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备案登记 查看结果样本

哪些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