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规划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2、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相关资料齐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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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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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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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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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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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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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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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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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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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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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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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666432
0731-88666217
1、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规划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2、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相关资料齐全;
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北路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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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
|---|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七条: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六条: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 |
: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地质勘察、测绘 |
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