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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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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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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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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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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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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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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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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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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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8591397
0744-12345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科技大道1号张家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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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材料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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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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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第35号 |
全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 |
全文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 |
全文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第37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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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