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双峰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
依申请类 |
1.窗口咨询,2.65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738-6825946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八本街526号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符合政策法规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时限范围内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