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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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湘潭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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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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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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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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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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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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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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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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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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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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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7711918
0731-57336129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6号湘潭县政务中心二楼西厅12号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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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7个工作日 |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民间组织管理股,由民间组织管理股起草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