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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实施编码:11431302006506133B4000711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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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娄星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8269867

    0738-826986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12345

    0738-12345

受理条件

收养登记: 收养人条件:①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四十周岁以上(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被收养人条件: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②丧失父母的孤儿;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2013年5月14日前事实收养);④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送养人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必须法院证明)(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与金星路交汇处娄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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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初审

审核

14个工作日

审核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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