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人条件:①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四十周岁以上(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被收养人条件: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②丧失父母的孤儿;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2013年5月14日前事实收养);④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送养人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必须法院证明)(三代以内过继不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