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后,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并按规定执行;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专人进行信息系统管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行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湘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至少有一名注册执业医师或者2名以上多点执业医师的(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少有一名注册执业护士的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4、员工花名册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原件)。
6、近三个月的财务相关凭证、账簿、报表。(原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基础信息登记表》
9、承诺书。(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过业务行政部门的处罚、处方保存、登记制度等进行承诺)
二、药店提供: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复印件)、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3、药师必须与营业许可范围相符,分中医药师和西医药师。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的资格证及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药店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原件),近1个月的流转处方。
6、近三个月的财务相关凭证、账簿、报表(原件)。连锁药店由公司出示财务管理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零售药店基础信息登记表》及湘潭市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报告
9、承诺书。(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过业务行政部门的处罚、处方保存、登记制度等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