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