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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续存、增存备案及降存、取款备案

实施编码:11431382006514731C443102209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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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续存、增存备案及降存、取款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涟源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4985030

    0738-498503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4424517

    0738-4424517

受理条件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2、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4、旅行社终止经营备案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梅亭路与振定路交叉路口西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齐全性,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审核

4个工作日

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的签发许可决定。

办结

4个工作日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证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印发的旅办发〔2013〕170号) 全文。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续存、增存备案及降存、取款备案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什么要求?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