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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无欠税证明

实施编码:11430412MB1508797W4002030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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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无欠税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南岳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4-5666621

    0734-566662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668743

    0734-5668743

受理条件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南路59号政务中心一楼税务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办结

12个小时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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