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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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南岳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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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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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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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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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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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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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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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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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4-566621
0734-5668743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南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 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 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 据。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 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办结 |
12个小时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 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 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 据。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 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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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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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