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0-6779878
0730-6222872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1楼东侧综合窗口(平江电商大楼旁边)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即时受理,初审材料是否齐全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现场勘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根据县新闻出版办审核意见和省、市网上资料审核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根据县新闻出版局局长审批决定,办结颁发证照或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