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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实施编码:TE4306000ZMQJRFW014000112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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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金融法务部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305986

    0730-330598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3305990

    0730-3305990

受理条件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新港区政务服务中心A30;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9:00—12:00,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00,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收件

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复审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复核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审批

3个工作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是否法定条件、标准。

办结

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5〕第131号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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