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分支机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2、被依法责令关闭; 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4、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