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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实施编码:TE4303040059990111500013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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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636697

    0731-5863669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620774

    0731-58620774

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分支机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2、被依法责令关闭; 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4、其他原因。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下摄司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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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结

1个工作日

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3号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8号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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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已经注明需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无效。

申请人填写纸质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表格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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