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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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龙山县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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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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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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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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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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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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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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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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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6222965
0743-6231658
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龙山大道市民之家二楼B区;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6: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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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4个小时 |
办结告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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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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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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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