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军队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到原用人单位同级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选择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已在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其新接收员工的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