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娄底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娄底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实施编码:11431300006498188L3431013035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娄底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8215742

    0738-821574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8311767

    0738-8311767

受理条件

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娄底市娄星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勤政街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结

1个小时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业务主管部门暂未上线该服务,无法办理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