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职责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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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临湘市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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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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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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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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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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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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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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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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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3050000
0730-12345
依照法定职责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一楼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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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收件并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及时上传智慧政务平台。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
办结 |
1个小时 |
负责许可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综合80-81号窗口统一出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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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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