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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实施编码:1143068200637824X140001641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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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临湘市林业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050000

    0730-305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12345

受理条件

依照法定职责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一楼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收件并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及时上传智慧政务平台。

审核

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办结

1个小时

负责许可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综合80-81号窗口统一出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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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