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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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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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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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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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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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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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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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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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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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3334016
0736-3122110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津澧大道与澧西路交叉路口往南190米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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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真实有效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事实属实,资料真实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情况属实,资料真实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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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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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