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二、开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三、《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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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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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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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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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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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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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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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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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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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8788812
0737-8788959
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二、开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三、《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
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监局窗口(可乘8路和9路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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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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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