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4.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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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桂阳县发改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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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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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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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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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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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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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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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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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4499219
0735-4499936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4.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桂阳县龙潭东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发改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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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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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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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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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