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控制价备查。 3、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及时报送至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备查,未按通知要求报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