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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3614933000131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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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1

    0731-5281710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2

    0731-52817002

受理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商事登记企业开办服务区C303;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3个工作日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对评审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及考核材料进一步审核。

审批

3个工作日

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签发许可决定

办结

2个工作日

根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结果送达和相关材料及《办结告知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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