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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实施编码:11430381MB0W96064X443101715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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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6768533

    0731-5676853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6776776

    0731-56776776

受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2.从事城市照明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3设计方案科学合理,适应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功能分区,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4.注重节能环保,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及制造光污染的行为。 5.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2018〕75号); 《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等行业标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涟滨南路761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城管局5号—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5个工作日

资料复核

审批

7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发放审查备案文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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