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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实施编码:1243030044534136953432017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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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12329

    0731-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577223

    0731-58577223

受理条件

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因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一次。 3.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或对冲还贷的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住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的,还贷提取时以贷款金额核定为房屋总价,还贷提取金额须在已还贷本息额中扣除购房提取金额后计算。 6.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7.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2楼综合柜台B115-B118;湘潭县管理部:湘潭县云龙中路316号一楼2号柜台;韶山市管理部: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2楼C区C3号柜台;湘乡市管理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大道东方华庭258号二楼2号柜台;经开区管理部: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九华创新创业中心综合楼一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1、2、3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申请

0个工作日

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调查

0个工作日

调查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申请材料审批标准执行

审查

0个工作日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批

决定

0个工作日

收款账户要素齐全、准确

办结

0个工作日

符合提取要求,准予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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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办理提前部分或一次性偿还购自住房银行贷款本息时,能否把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贷专户账号?

答:不能将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贷专户账号还贷。为确保公积金资金的专款专用,偿还购自住房银行贷款时,应先到银行办理提前部分或一次性还清手续后,凭贷款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加盖公章的结清单或还款单到中心办理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提取手续。

2、职工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购买自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1.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加盖公章的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按月偿还贷款时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提取提供); 4.贷款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加盖公章的结清单或还款单(提前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时提供); 5.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湖南省外购房首次提取时提供)。 贷款未结清之前可以多次提取,1.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含)。 2.提前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的,在还款行为发生后申请提取。 提取金额为:1.按月偿还贷款的,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和贷款结清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剔除配偶因偿还该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提前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偿还贷款实际支付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还贷当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剔除配偶因偿还该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3.与他人(非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家庭合计提取额在符合本款1、2规定的基础上,且应不得超过其所占住房产权比例对应的可提取总金额。住房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电子备案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3、职工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职工夫妻俩每月有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住房公积金还贷后盈余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是否可以提取用于还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

答:提取还贷遵循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原则,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之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还贷。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偿还金额每次不小于2万元(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