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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实施编码:1243030044534136953432017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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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12329

    0731-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577223

    0731-58577223

受理条件

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和长沙市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C、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2楼综合柜台B115-B118;湘潭县管理部:湘潭县云龙中路316号一楼2号柜台;韶山市管理部: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2楼C区C3号柜台;湘乡市管理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大道东方华庭258号二楼2号柜台;经开区管理部: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九华创新创业中心综合楼一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1、2、3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申请

0个工作日

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调查

1个工作日

调查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申请材料审批标准执行

审查

0个工作日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批

决定

0个工作日

收款账户要素齐全、准确

办结

0个工作日

符合提取要求,准予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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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1)城镇国有土地建房: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翻建且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的提供);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④施工许可证;⑤施工合同及预算;⑥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2)农村集体土地建房:①建房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批文;②《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翻建且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的提供);③施工合同及预算;④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以预算、发票等为依据)。

2、什么是“大修”?

答: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鉴定结果达到C级或D级,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3、职工装修、中修、小修自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装饰、装修、中修、小修不在列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