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持有人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四)符合《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8号公告)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规定。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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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药品监督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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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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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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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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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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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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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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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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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82213687
0731-82212345
(一)持有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持有人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四)符合《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8号公告)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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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持有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省局政务窗口通过网办系统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相关资料。变更备案信息公示。对于已完成的备案申请,省局政务窗口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日期即为备案日期。 |
审核 |
12个工作日 |
对于已签收的变更备案申请,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自签收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分管局领导对审查意见出具审定意见。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按网办系统流程办结。经审查备案资料不完整,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形成审查不予通过意见,由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按程序取消备案网办系统流程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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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注册相关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第七十六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三)药品分包装;(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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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官网“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