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我局不予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一)非法成立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不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不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不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六)未建立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