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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实施编码:11430726745935193E50001170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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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湖南石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5368688

    0736-536868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5155559

    0736-5155559

受理条件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石门县宝峰街道梯云西路2号高新区办公楼4楼第一间

2办理时间

上午8点-12点 下午3点-6点(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材料清晰、合法规范、真实有效

审核

1个小时

材料清晰、合法规范、真实有效

办结

1个小时

材料清晰、合法规范、真实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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