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和长沙市公积金中心除外)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含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异地贷款的还包括主借款人及配偶在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③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3)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原贷款银行对提前全部还款无异议。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顺位抵押方式)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含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异地贷款的还包括主借款人及配偶在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③申请贷款的房产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④顺位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原贷款银行对提前全部还款无异议。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符合省直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8)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意书》; (9)借款人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预先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 (10)借款人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和注销手续。结清原商业贷款时,借款人在面签后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及商业贷款资金(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个人贷款资金与借款人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或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友谊路智慧信贷大厅电子邮箱xddt@xzgjj.com(须备注好业务类型、借款人姓名与合同编号,注;不动产登记情况表中的抵押权人须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