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在上级配套制度下发前,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间粮食收购备案操作办法,确定备案内容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条例》规定的备案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7-5235389
0737-522142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在上级配套制度下发前,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间粮食收购备案操作办法,确定备案内容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条例》规定的备案信息。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行政审批服务局3楼发改局窗口;
![]()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审核 |
5个小时 |
到现场查看仓容、测量器具是否齐全等 |
办结 |
2个小时 |
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 |
|---|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