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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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茶陵县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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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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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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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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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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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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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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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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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5221960
0731-25222871
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炎帝中路1号茶陵县财政局财政事务中心107室;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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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用票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册或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票据存根等内容)。 |
办结 |
3个小时 |
用票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册或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票据存根等内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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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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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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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领用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