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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实施编码:11431122MB13767124443101737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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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6-4226898

    0746-4226898
  • 监督投诉方式

    0746-4211062

    0746-4211062

受理条件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众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许可特定经营者投资建设并经营某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      (二)许可特定经营者向政府支付某已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后经营该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      (三)许可特定经营者租赁经营某已建项目,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特许经营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各专业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等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或者听证后,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制定,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车站路政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县城管局窗口受理,初审查验申请人材料及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初审

1个工作日

谭德勇局长管的市政股审查

审核

1个小时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原因和理由,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审批

1个小时

局领导审批

办结

1个小时

准予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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