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五条 “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业务需要,向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