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的授权申明,县民政局的授权。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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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乡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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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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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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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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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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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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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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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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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6711835,0731-56710980
0731-56771236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的授权申明,县民政局的授权。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风路67号市民政局一楼111.112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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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9个工作日 |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办结 |
20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民间组织管理股,由民间组织管理股起草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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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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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