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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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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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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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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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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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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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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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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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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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46-4718198
0746-4781816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与双碧街交叉口西北角政务中心四楼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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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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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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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