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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3323243101206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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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司法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586420

    0731-8458642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586357

    0731-84586357

受理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3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07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8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审核

4个工作日

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批

5个工作日

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办结

3个工作日

登记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06〕第101号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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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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