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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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司法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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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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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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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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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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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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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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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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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586420
0731-84586357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3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07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8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登记备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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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06〕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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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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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