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沅陵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沅陵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1222006650485F4430199003W0Y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沅陵县发改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4224393

    0745—4224393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4266113

    0745—4266113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省沅陵县黔中大道与思源大道交汇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5/1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审

4个小时

对符合条件的,初审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并根据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审核

4个小时

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并提交领导复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审批

4个小时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办结

4个小时

送达办理结果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54号(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拆除通信设施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